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八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章 保险公司 第八十八条 保险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报告;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说明理由。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