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章 保险合同 ·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四十四条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4-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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