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商务部负责与保障措施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