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任何国家(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出口产品采取歧视性保障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