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的期限与复审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的期限与复审 第二十九条 保障措施属于提高关税的,商务部应当根据复审结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出保留、取消或者加快放宽提高关税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保障措施属于数量限制或者其他形式的,商务部应当根据复审结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保留、取消或者加快放宽数量限制措施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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