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的期限与复审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的期限与复审 第二十七条 保障措施实施期限超过1年的,应当在实施期间内按固定时间间隔逐步放宽。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