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的期限与复审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的期限与复审 第二十八条 保障措施实施期限超过3年的,商务部应当在实施期间内对该项措施进行中期复审。复审的内容包括保障措施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国内产业的调整情况等。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