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的期限与复审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第四章 保障措施的期限与复审 第二十八条 保障措施实施期限超过3年的,商务部应当在实施期间内对该项措施进行中期复审。
复审的内容包括保障措施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国内产业的调整情况等。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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