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采取保障措施应当限于防止、补救严重损害并便利调整国内产业所必要的范围内。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4-03-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