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四章 信托当事人 · 第二节 受托人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四章 信托当事人 第二节 受托人 第三十二条 共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人对共同受托人之一所作的意思表示,对其他受托人同样有效。
共同受托人之一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他受托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01-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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