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四章 信托当事人 · 第二节 受托人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四章 信托当事人 第二节 受托人 第三十六条 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法律 发布日期:2001-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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