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四章 信托当事人 · 第二节 受托人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四章 信托当事人 第二节 受托人 第三十八条 设立信托后,经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辞任。本法对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辞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受托人辞任的,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 法律 发布日期:2001-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