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四章 信托当事人 · 第二节 受托人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四章 信托当事人 第二节 受托人 第三十九条 受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责终止:
(一)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依法解散或者法定资格丧失;
(五)辞任或者被解任;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托人职责终止时,其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监护人、清算人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协助新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务。
法律 发布日期:2001-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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