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四章 信托当事人 · 第二节 受托人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四章 信托当事人 第二节 受托人 第四十条 受托人职责终止的,依照信托文件规定选任新受托人;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指定或者无能力指定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
原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的权利和义务,由新受托人承继。
法律 发布日期:2001-04-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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