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第二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七条 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请假。
代表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应当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会议期间执行代表职务做好准备。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8-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