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第四章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工作情况,提供信息资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权。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8-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