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8-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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