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助下,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参加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小组活动。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8-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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