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可以应邀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8-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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