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代表依照本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法律 发布日期:2015-08-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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