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第五章 对代表的监督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第五章 对代表的监督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
法律 发布日期:2025-03-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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