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第五章 对代表的监督
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第五章 对代表的监督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