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第五章 对代表的监督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第五章 对代表的监督 第六十二条 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者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二)辞职或者责令辞职被接受的;
(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四)被罢免的;
(五)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六)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七)丧失行为能力的。
代表去世的,其代表资格自然终止。
法律 发布日期:2025-03-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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