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第五章 对代表的监督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第五章 对代表的监督 第六十条 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法律 发布日期:2025-03-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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