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十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十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四十九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