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法律 发布:2020-10-17 共 60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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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选举办法另订。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十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十一条 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

第三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三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三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全...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三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三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第四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四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四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四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八条 全国少数民族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章 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五章 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第十九条 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五章 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第二十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五章 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第二十一条 散居的少数民族应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五章 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第二十二条 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五章 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制定或者公布的选举文件、选民名单、选民证...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五章 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第二十四条 少数民族选举的其他事项,参照本法有关各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选区划分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六章 选区划分 第二十五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六章 选区划分 第二十六条 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第七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七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七条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七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八条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七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九条 对于公布的选民名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选举委...

第八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八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三十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八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三十一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八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三十二条 由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八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八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三十四条 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八章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第三十五条 公民参加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境外机...

第九章 选举程序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九章 选举程序 第三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九章 选举程序 第三十七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九章 选举程序 第三十八条 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九章 选举程序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九章 选举程序 第四十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九章 选举程序 第四十一条 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九章 选举程序 第四十二条 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九章 选举程序 第四十三条 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或者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九章 选举程序 第四十四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九章 选举程序 第四十五条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九章 选举程序 第四十六条 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本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九章 选举程序 第四十七条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依法对当选代表是否符合宪法、法律规定的代表的基本条件...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九章 选举程序 第四十八条 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十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四十九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十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五十条 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十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十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五十二条 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的表决方式。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十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五十三条 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十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十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五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十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十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五十七条 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

第十一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十一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五十八条 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 第五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十一章 对破坏选举的制裁 第五十九条 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可以制定选举实施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