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五章 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五章 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第二十二条 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按照当地的民族关系和居住状况,各少数民族选民可以单独选举或者联合选举。
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于居住在境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办法,适用前款的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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