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五章 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五章 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制定或者公布的选举文件、选民名单、选民证、代表候选人名单、代表当选证书和选举委员会的印章等,都应当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