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六章 选区划分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六章 选区划分 第二十五条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分配到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
选区的大小,按照每一选区选一名至三名代表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