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七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七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七条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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