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七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七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八条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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