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七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七章 选民登记 第二十八条 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