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五章 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五章 各少数民族的选举 第二十一条 散居的少数民族应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于散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适用前款的规定。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对于散居的其他少数民族和汉族代表的选举,适用前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