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三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三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确定,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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