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三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三章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依照本法的规定重新确定。
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将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情况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将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情况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