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四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四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第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解放军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不超过三千人。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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