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九章 选举程序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九章 选举程序 第四十三条 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或者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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