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十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十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成员,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终止,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法律 发布日期:2020-10-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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