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十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十章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辞职、补选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