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