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