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四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四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会议和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任命专家若干人为顾问;顾问可以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
顾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任命专家若干人为顾问;顾问可以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
顾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