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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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制度,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全过程...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决定重大事项,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积极开展对外交往,加强同各国议会、国际和地区议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二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二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二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
代...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二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二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二条 主席团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二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副秘书长的人选...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二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四条 主席团处理下列事项:
(一)根据会议议程决定会议日程;
(二)决定会议期间代表提出...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二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五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就拟提请主席团审议事项,听取秘书处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报告,向主席团提...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二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二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七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二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二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九条 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除主席以外的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二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全国人民...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二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
第三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三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三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委员长,
副委员长若干人,
秘...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三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委员长、秘书长协助...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三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委员长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三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三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设立办公厅,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常务委员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由...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三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设立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其他需要设立的工作委员会。
...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三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委员长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三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三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可以决定国务院...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三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委员长会议、国务院总理的提请,可...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三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的时候,必须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第四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四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四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履行职责到下届全国人民代...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四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 第三十六条 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会议和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四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如下:
(一)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四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民族委员会可以对加强民族团结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审议自治区报请全国人...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四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承担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四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 第四十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国务院提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规划纲要草案、中央和地...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四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
第五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五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五年,从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五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并且在自己参加的生产...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五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同原选举单位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五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应当同代表保持密切联系,听取...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五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五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执行其他属于代表的职务的时候,国...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五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五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四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