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二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二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以及国务院各部门、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3-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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