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二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二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二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三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可以提出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3-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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