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二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二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的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3-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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