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二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二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3-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