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二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二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七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3-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