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三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三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委员长,
副委员长若干人,
秘书长,
委员若干人。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应当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3-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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