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二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二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3-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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