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二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二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
代表团在每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讨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会议的准备事项;在会议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议案进行审议,并可以由代表团团长或者由代表团推派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代表代表团对审议的议案发表意见。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3-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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