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二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二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一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主席团和秘书长的名单草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预备会议。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3-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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