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二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第二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3-1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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